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要求,省能源局就2022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作出安排。
确保重点电煤供应
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是保持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减少煤炭价格波动,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我省要求,煤炭中长期合同的供应方原则上覆盖所有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煤炭保供稳价社会责任
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需求方重点覆盖发电供热企业,纯供暖企业,地方政府推荐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以及化肥生产企业等重点用户单位,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行业用户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
煤炭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以年度合同为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3年及以上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
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5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
建立稳定价格机制
我省要求,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确定
基准价是指: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明确的长期合同合理区间中值确定,铁路直达煤炭合同基准价为坑口价格加运杂费,坑口价格按照煤炭市场价格机制区间中值确定。
浮动价是指:浮动价实行按月度调整,结合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价格指数,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综合确定。
我省强调,中长期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下一年度的中长期合同签订实施限制。
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我省对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实行按日填报,分月统计,按季考核供方企业要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能源电子商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履约数据,未按期报送履约情况且经提示仍不报送的,视为未履约国家发改委定期对不按要求履约的企业,组织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2022年全省煤炭购销合同汇总工作于2021年12月13日24时结束,按照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包括铁路合同,公路合同,下水煤合同,保热供电等全部合同均要完成签订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对于未按照要求签订合同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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