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作用,但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
修订草案共8章81条。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修订草案还提出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的要求,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为了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修订草案在规定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同时,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修订草案还强化了考核问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了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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